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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培训企业培训 企业内训企业新型学徒制 培训系统开发培训软件开发 培训企业管理培训 新型学徒校企合作
深圳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条为了大力推进深圳市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和《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指以企业为主导,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方式,共同承担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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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材料包括:
(一)学徒培养方案;
(二)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学徒花名册(各区人力资源部门通过社保信息核实企业与学徒的劳动关系);
(四)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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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培训期间薪资要求:
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工资标准,企业应当为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发放带徒津贴,企业向合作培训机构支付的学徒培训费用,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以及企业自主评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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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新型学徒培训计划所需条件有哪些?
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计划的申请期限。企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并提交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经总部授权后,也可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区人力资源部门在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实施新型学徒制的基本条件,学徒培养计划的完备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综合评审。
各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优先扶持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健全、技能劳动者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学徒培训。同等条件下,已开展技师培养、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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